1 S 2342013 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34 号《保险法》(第 142 章)《2013 年保险(海上互助保险公司的一般规定和豁免)(修订)条例》 在行使《保险法》第 8、18、36、52 和 64 条赋予的权力时,货币新加坡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2013 年保险(普通保险公司)条文(修订)条例》,并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起实施。 海上互助和豁免条例的修订第 2 条2.修改《2007年保险(海上互助保险人的一般规定和豁免)条例》(GN No. S 7462007)(本条例中简称主条例)第2条,删除海上相互保险业务和海上互助保险业务的定义。相互保险人。对第 II 部分标题的修改 3. 对主体条例第 II 部分进行修改,删除部分标题中的“注册”一词,代之以“许可”一词。 S 2342013 2 第 3 条的修正 4. 对主体条例第 3 条进行修正 (a) 删除第 9(1)(c) 条,代以第 8(3)(b) 条; (b) 删除“注册”一词并代以“许可证”一词。修订第 11 条 5. 修订主要条例第 11(2) 条,删除该法第 36(13) 和 37(9) 条,代之以这些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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