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S 236/2013 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过境保险公司)(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2362013 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36 号《保险法》(第 142 章)《2013 年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运输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为行使《保险法》第 52 和 6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作出以下规定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3 年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过境保险公司)(修订)法规,并将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开始实施。 法规 2 的修订 2. 第 2(1) 条对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过境保险公司)条例(Rg 15)(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 (a) 删除了因签发的保单而产生的总负债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就承保人签发的 MAT 保险单而产生的总负债指索赔负债和保费负债的总和t 保险人根据本条例签发的不用于再保险的 MAT 保险单;扣除 (b) 通过在 MAT 保险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S 2362013 2 MAT 保险单是指 (a) 对船舶、飞机或太空发射(包括卫星)、机械、滑车、家具的保险单或船只、飞机或太空发射设备(包括卫星);在或 (b) 在船上、发射飞机或(包括卫星)上的任何种类的货物、商品或财产上;空间 (c) 以船舶、飞机或空间发射(包括卫星)的货物或任何其他利益为基础; (d) 针对因使用船只、飞机或太空发射(包括卫星)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害,包括第三方风险; (e) 针对建造附带的风险,包括船舶的修理或停靠、第三方风险; (f) 过境风险(无论是海上、内陆水域、陆上或空中过境,或从保险承保的最终目的地开始到投保的过境所附带的任何组合风险;以及过境,包括其中) (c) 删除保费责任定义中出现的保单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用 MAT 保险单一词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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