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污染海洋(空气)(修订)条例 2013 S 467/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4672013 于 2013 年 7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67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2013 年防止海洋污染(空气)(修订)条例》 在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时,海事新加坡港务局,经交通部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引称为 2013 年防止污染海洋(空气)(修订)法规,并应生效2013 年 8 月 1 日运行。 附表 2 的修订。 2005 年防止污染海洋(空气)条例(GN 编号 S 1342005)附表 1 第 17 条通过在紧接第 1 段之后插入以下内容进行修订第 1A 款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区域安排满足本条第 1 款的要求,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特殊情况,这种安排是唯一的实践cal 意味着满足这些要求。参与区域安排的各方应制定区域接待设施计划,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参与安排的每一缔约方的政府应与本组织协商,以便分发给本公约的缔约方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考虑指南;中心; .2 已确定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的详情 .3 设施有限的港口的详情。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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