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912012 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91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 2012 年建筑控制(修正)条例 为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2012 年建筑控制(修订)条例》,并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第 2 条的修订 2. 2003 年《建筑控制条例》(GN No. S 6662003)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对主体进行修订,删除岩土工程报告定义中任何地方的地下法规)建筑工程,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之以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它们出现 删除和替换第 2A 条 3. 删除主体条例第 2A 条,并以下列条文代替岩土工程 2A。就该法案中岩土工程定义中的 (d) 段而言,所有类型的 30 层或以上建筑物的基础工程都被规定为岩土工程。 S 5912012 2 第 4 条的修订 4. 对主体条例第 4(1) 条进行修订,删除地下 (a)(v) 项,代之以岩土工程。建筑工程 修订第 10A 条 5. 修订主体条例第 10A 条 (a),删除第 (1)、(2) 和 (6)(a) 款中出现的地下建筑工程,代之以每种情况下,岩土工程的字样; (b) 在紧接第 (1) 款之后插入以下 (ba) 的 (b) 小段,用于建造或稳定任何斜坡的计划; (c) 删除任何挖掘或任何建筑工程的挖掘和挡土系统计划,以便在沉箱、围堰、沟渠、沟渠、竖井或井中或为建造、改变或修理任何挡土结构(包括斜坡)用于在第(4)款中支撑深度超过6米的土,并以与任何岩土建筑工程有关的任何挖掘和挡土结构的图则,或建造或稳固任何斜坡的图则代替; (d) 删除规例标题中的地下建筑工程,代以岩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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