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新最低存款计划)(修订)条例 2012 S 267/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2672012 于 2012 年 6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267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新的最低存款计划)(修订)条例 2012与中央公积金局,特制定下列条例引述及施行 1.本条例可引称为《2012年中央公积金(新最低缴存计划)(修订)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 3 条 2. 修订《中央公积金(新低保)条例(Rg 31)第 3 条(本条例简称主条例),删除基本月收入的定义,代之以基本月收入的定义。收入 指根据第 8A(1)、(2) 或 (3) 或 9(2) 或 (3) 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向成员支付的每月收入,从其存入根据该法案第 15(6C)(b)(i) 条批准的银行或他的退休账户(包括任何由此产生的利息);修订第 8A 条 3. 修订主体条例第 8A 条 (a) 删除第 (1) 款并代以以下第 (1) 款 如果会员不是相关会员,并且其最低金额的任何金额存入根据第 (2)、(3)、(4)、(5) 和 (2)、(3)、(4)、(5) 和 ( 6) 和第 9 条和第 10 条,在他达到适用年龄之日和之后的每个月间隔,从如此存入的金额(包括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中支付(a)的收入,在任何情况下,如此存入的款额(包括任何由此产生的利息)的余额少于第(7)款规定的款额,全部余额;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第 (7)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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