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52015 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发布。第 S 35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新的最低存款计划)(修订)条例 2015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商议,现将以下条例引述及施行。 一、本条例可引称为《2015年中央公积金(新最低缴存计划)(修订)条例》,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第 6 条的修正 2. 《中央公积金(新的最低存款计划)条例》(Rg 31)第 6 条经修正,删除第 (3) 款并代以下列第 (3) 款 就第 (2) 款而言,所需留存量按以下公式计算:MI PITB;其中 I 是根据适用于该成员的附表三第二栏的规定计算的金额; M 是适用于会员的最低金额; S 352015 2 P 是养老金、年金或其他福利提供或将提供给会员的月收入; T 等于根据法案第 18(1) 或 18A(1) 条转入或支付到会员退休账户或根据法案第 18(3) 条转入或支付到会员特别账户的金额,减去任何金额会员已根据退休帐户自愿供款计划转入或缴入会员退休帐户; B 是 (a) 从 T 中提及的转移或付款之日起至计算产生利息(包括首尾两天); I (b) 根据公式 MIP 计算的金额的利息,从会员 55 岁生日到计算利息当年(包括首尾两日)的前一年的 12 月 31 日为止,如这笔款项是在会员 55 岁生日时预留的; (c) 在当月但在当月之前计算利息的当年(无论是否支付),会员退休账户中的会员信用额度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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