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302012 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30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规定的伊斯兰融资安排)(修订)条例 2012 年财政部长行使收入第 34B(5)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税法,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2 年所得税(规定的伊斯兰融资安排)(修订)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9 年 5 月 7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条例 2 2009 年所得税(规定的伊斯兰融资安排)条例(GN No. S 4742009)(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基于 Ijara Wa Igtina 概念的伊斯兰抵押贷款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基于 Spot Murabaha 概念的伊斯兰交易是指每个人之间的伊斯兰交易儿子(客户)和一家金融机构,其中 (a) 为实现利润率掉期支付的目的,该金融机构因经营第 30(1)(a)、(b) 条提述的任何业务而产生或(c) 《银行法》(Cap. 19) (i) 向客户购买机构的金融承诺向S 3302012 2 提供来自客户的资产(金融机构购买承诺); (ii) 客户向金融机构作出从金融机构购买资产的承诺(客户购买承诺); (iii) 金融机构对客户资产的承诺(机构出售承诺); (iv) 客户向金融机构作出承诺,向金融销售承诺出售资产),机构(客户在作出承诺时确定的金额)由金融机构或客户(视情况而定)行使(约定价格); (b) 如果金融机构购买承诺由客户或客户出售金融承诺机构行使,金融机构将购买在购买时资产存在的情况下,以约定的价格从客户那里获得资产,并立即以现货价格将该资产出售给第三方;由机构,或 (c) 如果客户购买承诺得到履行由客户行使金融机构出售承诺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在资产存在的情况下购买该资产e 购买并立即以约定的价格将资产出售给客户;以现货价格从第三方获得, (d) 金融机构不接受资产的实物交割; 3 S 3302012 (e) 金融机构不会因市场价值变动超过现货价格与商定价格之间的差额而获得任何收益或遭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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