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公共部门雇员)(修订)条例 2011 S 368/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3682011 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68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公共部门雇员)(修订)条例 2011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q)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商议,现将下列条例引述及施行: 一、本条例可引称为《2011年中央公积金(公共部门雇员)(修正)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附表一 2. 对《2011 年中央公积金(公共部门雇员)条例》(GN 编号 S 1062011)的附表一进行了修订 (a) 删除了在合同服务中担任新加坡武装部队正规士兵的雇员或第 14(f)(i) 段中的应计养恤金服务; (b) 在第 14(f)(ii) 段国防执行官之后立即插入 SAF 正规士兵; (c) 删除第 14(m) 段中国防执行官或新加坡武装部队正规军官的话。保留条款 3. 条例 2(a) 和 (b) 不适用于在 2011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任何雇佣期间的合同服务或退休金服务中作为新加坡武装部队正规士兵的雇员。 S 3682011 2 2011 年 6 月的第 29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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