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公共部门雇员)(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1 S 506/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5062011 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发布。不。 S 506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公共部门雇员)(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1 年,部长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q)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资源部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商议后,特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及施行 1.本条例可引称为2011年中央公积金(公共部门雇员)(修正第2号)条例,自实施2011 年 9 月 1 日。修订附表 2。《2011 年中央公积金(公共部门雇员)条例》(GN 编号 S 106201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条例)的附表 1 由 (a) 修订删除第 1 至 5 段并代以下列段落 1. 根据本附表,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雇主应付的供款和可从雇员工资中收回的金额雇员 (a) 从事应计养恤金服务(不是正规军人),包括尚未安置的试用期人员 (b) 是国防执行官、新加坡武装部队正规军官或新加坡武装部队正规士兵在合同服务中或可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关于应计养恤金机构;服务; S (c) 谁是 SAF 合同服务中的正规军事专家; (d) 谁是专门提供酬金的合同的临时雇员;或 (e) 为警察(高级)服务部门提供常规服务并且是 INVEST 计划的成员,如下 (i) 雇员不超过 55 岁 35 岁及以下35 岁但不超过 50 岁 50 岁以上但不超过 55 岁 雇主支付的日历月供款 可从雇员的日历月工资中收回的金额 雇主应付的日历月供款 可收回的金额雇员当月工资 雇主当月应付供款 可从雇员当月工资中收回的金额 2 (1) (2) (3) (4) (5) (6)金额之和 金额之和 金额之和 金额之和 金额之和 金额之和 金额之和 金额之和 金额 等于 (a) 之和 (i) (a) 的 12% (a) 的 15% (i) (a) 的 12% (a) (i) 的 15% (a) 的 9%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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