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的职责)通知 2011 S 292/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2922011 于 2011 年 6 月 3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92 号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的责任)通知 2011 年总理的责任特此通知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2 款,自 2011 年 5 月 21 日起,总理保留了附表中列出的部门和主题。根据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11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责任)通知。取消引用 3. 取消以下通知 (a)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责任) 2006年部长)通知(GN No. S 3012006); (b) 2006 年通知(G.N. No. S 3032006)的新加坡共和国宪法(Responsibility the Minister Mentor, Prime Ministers Office)。时间表部门法定机构内阁办公室。公务员学院。贪污调查局。选举部。 S 2922011 2 附表续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国家气候变化秘书处。国家研究基金会。国家安全协调秘书处。国家人口与人才司。总理府。生产力基金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部。政治捐款登记处。证券业委员会。科目内阁业务。协调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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