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的职责)通知 2006 S 301/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的责任)通知 2006 目录制定公式 2 引用 3 取消附表 No. S 301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的责任)通知2006 年总理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2 款,自 2006 年 5 月 30 日起,总理已保留其负责的部门和主体载于附表。取消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的责任)通知。 3. 2004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的责任)通知(GN No. S) 5272004) 被取消。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9 Jun 2006 PDF created date on 24 Feb 2022 THE SCHEDULE DEPARTMENTSSTATUTORY BODIES 内阁办公室。公务员学院。贪污调查局。选举部。国家研究基金会。国家安全协调秘书处。国家人口秘书处。总理府。公共服务部。政治捐款登记处。荣誉、奖项和国家象征。主题 橱柜业务。太平绅士。选举。政治捐款。国家安全。人口政策。防止腐败行为。国家研究、创新和企业战略。公务员的人力资源管理、发展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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