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032011 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503 药剂师注册法(第 230 章)药剂师注册(有条件注册的规定资格)条例 2011 年条例安排 条例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定的资格 3. 撤销附表 行使药剂师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注册法,新加坡药房理事会,经卫生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1 年药剂师注册(有条件注册的规定资格)条例,并开始实施2011 年 8 月 31 日。 规定的资格 2. 就该法案第 17(1) 条而言,规定的资格应为附表第三栏所列的任何资格,由外国机构授予该附表。撤销 3. 撤销 2008 年药剂师注册(有条件注册的规定资格)条例(G.N. No. S 4392008)。 S 5032011 2 THE SCHEDULE 规定 2 第一栏 国家 第二栏 外国机构 第三栏 资格 澳大利亚 1. 查尔斯特大学生物医学学院 药学学士 2. 科廷科技大学药学院 3. 格里菲斯大学药学院 学士药学硕士 药学硕士 4. 詹姆斯库克大学药学院和药学分子科学学士 5....
药剂师注册(有条件注册的规定资格)条例 2011 S 503/2011pdf预览版药剂师注册(有条件注册的规定资格)条例 2011 S 503/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