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932011 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第 493 条《公共娱乐和会议法》(第 257 章)公共娱乐和会议(演讲者角)(豁免)(第 2 号)2011 年命令的段落安排 第 1 段. 引文和开始 2. 定义 3. 豁免 4. 将时间表保存在行使《公共娱乐和会议法》第 16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称为公共娱乐和会议(演讲者角)(豁免)(第 2) 号 2011 号命令,将于 2011 年 8 月 28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公开演讲是指任何游戏阅读或独奏会(没有任何演讲、谈话、演讲、辩论、讨论或演示) ),如果不是本命令,则根据该法案需要许可证;演讲者角是指在附表中划定的芳林公园区域。 S 4932011 豁免 2 3.(1) 任何新加坡公民在演讲角公开演讲,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不受该法案的规定约束 (a) 该人不处理任何事务(i) 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宗教信仰或一般宗教有关; (ii) 可能导致新加坡不同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敌意、仇恨、恶意或敌意;或(b) 该人只说新加坡四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或任何相关方言; (c) 在公开演讲之前、期间或之后,该人不得展示或展示包含任何暴力、淫秽或淫秽材料的标语牌、横幅、海报、照片或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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