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南洋理工大学电动助力自行车试验)(第二部分的豁免)令 2011 S 361/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3612011 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61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南洋理工大学电动助力自行车试验)(第 II 部分的豁免)2011 年命令的段落安排第 1.2.3.引文定义豁免附表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142 条,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 本命令可引用为 2011 年道路交通(南洋技术试验)(第二部分豁免)命令。PowerAssisted University Bicycles Citation Definition 2 . 在本命令中,助力自行车是指 (a) 配备电动马达的自行车; (b) 可由肌肉动力或由其配备的电动机驱动,或由两者驱动;从 3062011 S 3612011 2 (c) 开始生效的非正式整合版本,由南洋理工大学组装并用于南洋理工大学助力自行车试验实验; (d) 以注册官决定的方式贴有印章、标记或其他装置,以表明允许将自行车用于实验。豁免 3.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在附表指定区域内的任何道路上使用的任何电动助力自行车,该法案第二部分不适用于以下条件: a) 助力自行车的结构必须与传统自行车相似; (b) 助力自行车的最大功率输出不得超过 250 瓦; (c) 电动助力自行车的电机动力只有在骑车人开始蹬车时才可以接通,当车速达到25公里时或骑车人停止蹬车时必须切断; (d) 在使用电动助力自行车的任何时候,都应有一份与自行车有关的保险单,以保障因任何人死亡或身体受伤而造成的任何责任,或因使用自行车而引起的; (e) 南洋理工大学助力自行车试验试验不能在附表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人行道或人行道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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