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电动自行车)(第 I 部分和第 91 节的豁免)令 2004 S 769/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道路交通(电动助力自行车)(第 I 部分和第 91 节的豁免)2004 年令 1 引文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号 S 769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道路交通(电动助力自行车)(豁免第 I 部分和第 91 节)2004 年命令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42 节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称为道路交通(助力自行车) (第 I 部分和第 91 节的豁免)2004 年命令,将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电动助力自行车是指配备电动马达并且可以通过肌肉力量或通过它配备的电动机,或两者兼有。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12 月 2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豁免 3. 该法案的第一部分和第 91 条不适用于任何电动助力自行车 (a) 符合附表中规定的要求2004 年道路交通(助力自行车批准)规则(GN 编号 S 7682004); (b) 已按照这些规则获得批准和盖章。 2004 年 12 月的第 23 天。 PETER ONG 新加坡交通部常任秘书。 TP 5.11.39; AGLEGSL27620025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4 Dec 2004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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