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和爆炸物(第 13 条的豁免)(第 2 号)令 2010 S 450/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武器和爆炸物(第 13 条的豁免)(第 2 号)命令 2010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授权人员维修或修理气枪的豁免第 S 450 号武器和爆炸物法案(第 13 章)武器和爆炸物(第 13 条的豁免)(第 2 号)法令 2010 年为行使《武器和爆炸物法》第 44B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3)(第 2 号) 2010 年命令。 1.(1) 本命令可被称为武器和爆炸物(第 (2) 条的豁免) 本命令应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生效,并在 2010 年 8 月 31 日(包括首尾两天)之前一直有效。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相关当局是指新加坡警察部队的主管、武器和爆炸物部门。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表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创建日期 3. 经相关当局授权对新加坡射击协会任何会员或准会员使用的任何气枪进行维修和修理的人员应为如果 (a) (b) 仅在有关当局批准的场所(在本命令中称为批准前提);该人备存一份他在核准处所维修或修理的每支该等气枪的登记册,并提供该登记册以供有关当局在所有合理时间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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