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和爆炸物(第 13 条的豁免) 2010 年颁布公式 1 的目录 引文和开始 2 定义 3 授权人员维修或修理气枪 No. S 449 武器和爆炸物法案(第 13 章) 武器和爆炸物(第 13 条的豁免) 13) 2010 年命令 为行使《武器和爆炸物法》第 44B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3) 2010 年命令。 1.(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武器和爆炸物(第 (2) 条的豁免 本命令自 2010 年 8 月 14 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至 2010 年 8 月 26 日(包括首尾两天)。新加坡警察部队武器和爆炸物主管官员;YOG 是指 2010 年青年奥运会。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中2010 年 8 月 26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维修或修理气枪的授权人员豁免 3. 经青奥会组委会授权,为任何涉及武器的比赛而进行任何气枪的维修和修理的人员在青奥会或与任何此类比赛相关的任何相关目的,如果 (a) (b) 气枪得到维修或修理,则在拥有、控制和交易任何此类气枪方面应免于遵守该法案第 13 条的规定仅在有关当局批准的场所(在本命令中称为批准的场所);该人备存一份他在核准处所维修或修理的每支该等气枪的登记册,并提供该登记册以供有关当局在所有合理时间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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