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警察服务)令 2010 S 833/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2010 年费用(警察服务)令 1 引用和开始 颁布公式 2 费用 3 撤销编号 S 833 费用法(第 106 章) 2010 年费用(警察服务)令 行使《费用法》第 2 条赋予的权力, 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0 年费用(警察服务)命令,并将于 2011 年 1 月 2 日生效。费用 2.(1) 以下费用应为支付给警务处处长 (a) 存放任何枪支 13 每天或其中一部分 (b) 租用 (i) 任何第三代 PT 船 462 每小时或其部分 (ii) 任何 PC 船 420 每小时或其中的一部分。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11 年 1 月 2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2) 对于法院根据刑事法典第 120 条发出的每份逮捕令,应向指挥官 A 部门支付以下费用2010 年程序法(2010 年第 15 号法案)根据警官的申请 (a) 申请时支付 12 美元的行政费,用于从法院获得搜查令的工作,包括数据输入和对被逮捕人的筛查将发出手令; (b) 为执行手令而提出的工作申请时应支付 130 元的执行费; (c) 在法院发出手令之日的周年纪念日以及该日期的每一个周年日支付 14 的年度审查费,只要手令仍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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