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化妆品——东盟化妆品指令)(修订)条例 2010 S 721/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健康产品(化妆品东盟化妆品指令)(修订)条例 2010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一附表第 S 721 健康产品法案(第 122D 章) 健康产品(化妆品东盟化妆品指令) (修订)条例 2010 为行使《健康产品法》第 71 条第(1)款和第 72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科学局经卫生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引述为《2010 年保健产品(化妆品东盟化妆品指令)(修订)条例》,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附表一 2. 保健产品附表一(化妆品东盟化妆品指令)指令) 2007 年条例 (GN No. S 6832007) 被删除,以下附表代替新加坡法规ine 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第一附表规则 4(2) 提交通知的费用 1. 关于 (a) 任何用于眼周或唇部使用的产品; (b) 任何口腔或牙科护理产品; (c) 任何含有二胺化合物的染发剂,用于 (i) 根据第 4(1)(b) 条针对单一产品或产品的前 3 个变体中的每一个发出新通知或进一步通知;或(ii) 根据第 4(1)(b) 条对产品 2 的第四个和后续变体中的每一个进行新通知或进一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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