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健康产品法(化妆品 — 东盟化妆品指令)条例 Corrigenda S 697/2007
健康产品法(化妆品东盟化妆品指令)条例 2007 勘误表 颁布公式 No. S 697 健康产品法案 2007(ACT 15 OF 2007)健康产品(化妆品东盟化妆品指令)条例 2007 勘误表 1 本勘误表中的更正已纳入GN的硬拷贝No. S 6832007 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在政府公报附属立法补充第 52 号上公布。参考 2007 年健康产品(化妆品东盟化妆品指令)条例(G.N. No. S 6832007)(a)供参考。附表 3 第 IV 部分第 56 条内容如下 第二栏 第三栏 第五栏 第一栏 参考编号 物质 最大允许浓度 第四栏 其他限制和要求 产品标签上显示的使用警告和注意事项 56 碘丙炔 不是新加坡法令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氨基甲酸丁酯 (IPBC) 3iodo2 propynylbutylcarbamate e (a) 冲洗产品 0.02% (b) 免洗产品 0.01%,除臭剂和止汗剂 0.0075% 用于口腔和卫生护理唇部产品 (a) 不得用于 3 岁以下儿童的使用过的制剂中,沐浴产品、沐浴露和洗发水凝胶除外 (b) 不得用于润肤露和身体乳霜 7 岁以下未使用过的制剂3 岁以下的儿童 (a) 不适合 8 岁以下的二手儿童 (b) 不适合 7 岁以下的二手儿童 9 3 涉及任何产品旨在应用于身体的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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