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新加坡律师考试——行为和纪律)规则 2010 S 212/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法律专业(新加坡律师资格考试行为和纪律)规则 2010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文和开始 2 定义 3 行为准则 4 学生纪律委员会 5 不当行为警告信 6 向学生纪律委员会报告不当行为 7 学生纪律委员会的调查委员会 8 董事会的行动 10 撤销 9 本规则下的持续责任 No. S 212 LEGAL PROFESSION ACT(第 161 章) LEGAL PROFESSION(新加坡律师协会考试行为和纪律)规则 2010 年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4 月 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created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5(3) 和 (4)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教育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以被引用为法律2010 年专业(新加坡律师考试行为和纪律)规则,将于 201 年 4 月 9 日开始实施0. 定义法;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主席是指根据第 9(1) 条选出的董事会主席 班级是指任何讲座、辅导班、起草班、实践班、研讨会、宣传培训班、教育班或法律临床会议;教室是指进行任何课程的场所;行为守则指署长根据规则 3 颁布的行为守则,包括根据该规则不时修订的行为守则;课程是指委员会根据法律职业规则 (R 3) 第 11(1) 条规定的新加坡律师考试 B 部分的预备课程,包括委员会为第 12(1) 条规定的用餐条件)(f) 法令;主任是指由董事会任命的课程主任,包括任何副主任;考试是指委员会根据《法律职业规则》第 11(1A) 条规定的新加坡律师考试 B 部分;不当行为是指违反《行为守则》的任何作为、行为或疏忽,包括第 6(2) 条所述的任何作为或行为;学生是指目前在课程中注册为学生的人;学生纪律委员会指由主席根据第 4 条任命的学生纪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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