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法学院学生行为与纪律研究生实践课程)规则 2008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文和开始 2 定义 3 行为准则 4 学生纪律委员会 5 不当行为警告信 6 向学生纪律委员会报告不当行为 7 调查学生纪律委员会 8 委员会采取的行动 9 根据本规则第 S 283 号法律职业法案(第 161 章)的持续责任法律职业(法律学生行为和纪律研究生实践课程)规则 2008 行使第 5 条赋予的权力( 2008 年 6 月 3 日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的《新加坡法律职业法规》第 3 条和第 4 款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法案,法律教育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能是引用为 2008 年法律专业(法律学生行为和纪律研究生实践课程)规则和将于 2008 年 6 月 6 日生效。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主席是指根据第 9(1) 条选出的董事会主席 班级是指任何讲座、辅导班、起草班、实践班、研讨会、宣传培训班、教育班或法律临床会议;教室是指进行任何课程的场所;行为守则指署长根据规则 3 颁布的行为守则,包括根据该规则不时修订的行为守则;董事是指董事会任命的PLC董事,包括任何副董事;不当行为是指违反《行为守则》的任何作为、行为或疏忽,包括第 6(2) 条所述的任何作为或行为;法律研究生实践课程或 PLC 指董事会根据法律职业规则 (R 3) 第 11(1) 条规定的教学课程,包括董事会为第 12(1) 条规定的用餐条件( d) 法案;学生是指目前在 PLC 注册为学生的人;学生纪律委员会指由主席根据第 4 条任命的学生纪律委员会。...
法律专业(法律研究生实践课程——学生的行为和纪律)规则 2008 S 283/2008pdf预览版法律专业(法律研究生实践课程——学生的行为和纪律)规则 2008 S 283/200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