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修订)条例 2010 S 501/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要求)(修订)条例 2010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条例 1A 的修订 3 条例 2 的修订 No. S 501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要求)(修订)条例 2010新加坡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法规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0 年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修订)法规,并将于 2010 年 9 月 7 日生效。法规的修订1A 2.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A 条(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条例 (Rg 11) i s 修正 (a) 在金融机构的定义之前插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9 月 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以下定义的客户,与一个人有关,不包括 ( b) 通过在金融机构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相关犯罪是指 (a) 就第 2(3) 条而言,该人在为自己的账户开展证券交易业务时; (b) 就第 2(4) (i) (ii) 条而言,该人在为自己的账户开展期货合约交易业务时;或该人的关联公司,就属于该关联公司并完全为该关联公司的利益而维持的账户; (a) (b) (c) 根据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法律,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犯罪,或涉及发现犯罪者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定罪;根据该法或根据该法制定的任何法规的罪行;或(第...
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修订)条例 2010 S 501/2010pdf预览版
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修订)条例 2010 S 501/2010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