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修订)条例 2008 S 147/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修订)条例 2008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条例 1A 3 条例 2 修订 No. S 147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 证券2008 年《证券及期货法》第 99(1)(h) 和 337(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引述以下法规并开始生效 1. 本法规可引称为 2008 年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修订)法规,并于 2008 年 3 月 28 日起实施。 新法规 1A 2 . 《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要求)条例》(Rg 11)通过立即插入在条例 1 之后,以下条例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3 月 2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定义 1A。在本规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金融机构就第 2(1) 条而言,指根据任何成文法获管理局许可或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规管的任何机构;结构性认股权证是指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并由金融机构就相关金融工具发行的一种工具,该工具赋予该工具持有人 (a) (b) 向其购买或出售根据金融工具的发行条款标的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或从该金融机构收取现金付款,该现金付款是根据该金融工具的发行条款,参考该相关金融工具的价值或价格波动而计算的;基础金融工具是指 (a) 外汇、利率、黄金或任何产品、物品、货物或物品,包括此类外汇、利率、黄金、产品、物品、货物或物品的指数; (b) 外汇、利率、黄金或任何产品、物品、货物或物品的期货合约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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