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修订)(第 2 号)条例 2009 S 203/200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
2009 年银行业(修正案)(第 2 号)条例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条例 23C 和 23D 第 S 203 号银行法(第 19 章) 银行业(修正案)(第 2 号)条例 2009 年行使根据《银行法》第 30(1)(d) 和 78(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银行业(修订)(No . 2) 2009 年条例,将于 2009 年 5 月 7 日生效。 新条例 23C 和 23D 2. 银行业条例(Rg 5)进行了修订,在条例 23B 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规定的联合购买和定期销售业务 23C .(1) 为本法第 30(1)(d) 条的目的,并根据第 (2) 款,联合购买和出售(定期)资产(无论是动产形式还是不动产)被规定为任何银行的业务在新加坡可以与任何人进行或订立任何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安排,前提是此类业务是根据以下安排进行的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9 年 5 月 7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a) 银行或银行代理人应客户要求与客户共同购买资产,并为购买价格(出资)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以资助使用或购买,或两者兼而有之, 客户的资产; (b) 银行或银行代理人 (i) (ii) 定期将其部分资产份额出售给客户,金额在安排开始时确定(赎回);并以安排开始时确定的金额(租金)将其资产份额的未售出部分出租给客户; (c) (d) (e) 如果资产在联合购买时不存在,而银行或银行代理人将其资产份额的未售出部分出租给客户,客户可以向银行或银行代理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额(预付款),以供随后使用该部分资产;银行或银行代理人指定客户或第三方承担与资产使用有关的义务,包括其维护和保险;如果安排提前终止,客户应以开始时确定的价格从银行或银行代理、银行或银行代理的未售出部分的剩余部分购买资产份额安排(提前终止价格); (f) 安排届满时,客户应从银行或银行代理人、全部银行或银行代理人处购买资产份额并获得资产的全部所有权; (g) 客户就包括 (i) 预付款在内的资产应付的总金额; (ii) 赎回; (iii) 租金; (iv) 提前终止价格,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5 月 7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大于供款,应付总额与供款之间的差额为利润或回报向银行提供该等融资予客户; (h) (i) 银行或银行代理人不会因资产市场价值的任何变动(包括资产的全部损失)而获得任何收益或遭受任何损失,但作为利润或回报的一部分除外(g) 项所指的情况,但第 (i) 项规定的情况除外;在客户无法向银行或银行代理人支付提前终止价格的情况下,银行或银行代理人可以以低于应支付的未偿金额的价格将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客户。...
银行业(修订)(第 2 号)条例 2009 S 203/2009pdf预览版
银行业(修订)(第 2 号)条例 2009 S 203/2009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