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中央公积金(非住宅物业计划)(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生效 2 条例 2 修订 3 条例 19 修订 4 条例 21 修订 5 新条例 21A No S 446 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 (CHAPTER) 36) 2009 年中央公积金(非住宅物业计划)(修订)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h) 和 (ra)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生效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9 年中央公积金(非住宅物业计划)(修订)条例,并将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生效 条例 2 修订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2《中央公积金(非住宅物业计划)条例》(Rg 10)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经修订,在紧接第 (2)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3) 款第 19(2C) 和 21(2C) 条,适用于成员根据本条例就第 19(1)(a) 和 21(1)(a)(i) 条提述的财产提取任何款项的情况( b) 和 21(1)(a)(ii) 的规定,并且该成员必须根据第 21(1)、21A(1) 条向董事会或基金支付或偿还由财产的任何押记所担保的任何款项) 或 27E(1)(iv) (在本段中称为相关指控),相关要求如下 (a) 以下任何一项适用 (i) (ii) (iii) (iv) (五) 吨这是根据该法第 15(9) 或 (9A) 条对不动产(不是该财产)设立的一项收费,以确保向董事会支付适用于该成员的最低金额;作为不动产(不动产除外)的所有者,该成员根据该法案第 15(10) 条作出承诺,向委员会退还相当于他所拥有的最低金额或其中一部分的金额如果不动产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则需要留出;会员和一名或多名其他人作为不动产(该不动产除外)的共同所有人,根据该法案第 15(10) 或 (10A) 条作出承诺,向委员会退还相等的金额在不动产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情况下,会员必须留出的最低金额或其中的一部分;根据该法第 21(1) 或 21A(1) 条,对会员的不动产(不是该财产)的财产或权益收取费用,以确保向会员的退休账户支付最低金额;根据该法令第 21B(1) 条对不动产(作为组屋单位,但不属于该财产)收取费用,以确保支付 2009 年 9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在线发布的最低新加坡法规 PDF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vi) (vii) (viii) (ix) 汇入会员退休账户;根据该法第 27C(1)(v) 条,对会员的不动产(不是该财产)的财产或权益收取费用,以确保会员支付第 27C(1) 条所指的款额(iii) 该法的;会员根据法案第 27D(1)(v) 条作出承诺,如果不动产(不属于该财产)被出售或处置;根据该法第 27E(1)(iv) 条,对会员的不动产(不是该财产)的财产或权益收取费用,以确保向会员的退休账户支付最低金额;或根据法令第 27F(1)(iv) 条对不动产(作为组屋单位,但不属于该财产)收取费用,以确保将最低金额存入会员的退休账户; (b) 成员以董事会可能要求的方式指定 (a) 项的适用项中提及的不动产作为主要不动产,其金额足以弥补该最低金额中的任何不足。在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不动产时,或在根据任何成文法强制收购不动产时,会员必须从此类出售、转让的收益中支付给董事会、转让、处置或强制收购,视属何情况而定; (c) 如果会员和一个或多个其他人共同拥有适用的 (a) 项所指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每个共同所有人(会员除外)同意会员指定就(b)节而言,该不动产作为主要不动产; (d) 成员 (i) 以董事会可能在 2009 年 9 月 30 日在线发布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创建日期要求的方式向董事会提出申请,不完全执行相关收费; (ii) 同意董事会为不完全执行该指控而可能施加的条款和条件; (e) 董事会批准会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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