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规定的法定机构和公共服务律师事务所)规则 2009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定的公共服务法定机构和法律事务所第 S 465 号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 法律职业(规定的法定) 2009 年公共服务机构和法律办公室)规则 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2(1) 条(相关法律官员的定义)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引述为 2009 年法律专业(法定法定机构和公共服务律师事务所)规则,并于 2009 年 10 月 9 日开始实施。 法定公共服务法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2. 就 (b) 段而言在该法令第 2(1) 条中有关法律官员的定义中,规定的公共服务法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是 (a) 内陆税收e 新加坡管理局;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10 月 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b)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c)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 (d)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 (e) 国家环境局。 2009 年 9 月 28 日。陈丽丰 新加坡律政部常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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