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公共服务中的订明法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法律职业(公共服务中的法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规则 目录 1 引用立法历史 2 公共服务中的法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第 2(1) 节(相关法律官员的定义) ) 法律专业(公共服务中的法定法定机构和法律办公室)规则 R 22 GN第 S 4652009 号 2010 年修订版(2010 年 5 月 31 日) 2010 年 5 月 31 日 引文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法律职业(规定的法定机构和公共服务律师事务所)规则》。公共服务中的法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2. 就该法第 2(1) 条中相关法律官员的定义 (b) 段而言,公共服务中的法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是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a) (b) 新加坡税务局;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c)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 (d)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 (e) 国家环境局。 G.N.第 S 4652009 号立法历史法律专业(公共服务中的法定法定机构和法律办公室)规则(第 161 章,R 22)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法律行业(公共服务中的法定法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用户而提供的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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