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2 号)令 2009 S 291/200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
受保护的地方(第 2 号)令 2009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 附表第 S 291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2 号)令 2009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9 年《保护区(第 2 号)令》和应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 2 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赛斯。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时间表 第一栏 The Authority 第二栏 Protected Place 首席卫生科学管理局执行官,制备实验室(致癌物),编号 03118,NO. 11 OUTRAM 路,应用科学组,健康科学局。所有该区域包括在 03118 号 03118 号制备实验室(致癌物)占用的第 22 镇分区 466A 的部分土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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