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562008 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56 号慈善法(第 37 章) 2008 年慈善(筹款上诉)(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慈善法第 48 条赋予的权力,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1. 本条例可引述为 2008 年慈善组织(2008 年筹款(修订)条例,并将在 2008 年 4 月 1 日生效)实施。条例 7 的修订 2. 2007 年慈善条例(筹款上诉)第 7 条(GN No . S 1762007) 修改为删去第(1)款,代以下款(1) 慈善组织在2008年4月1日或之后结束的财政年度及以后每个财政年度的相关筹款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该财政年度筹款和赞助相关总收入的 30%,按以下公式确定 ESRS 100%30% 其中 E 指总费用 r与本财政年度的筹款有关,包括 (a) 任何种类的直接和重大间接费用; S 1562008 2 (b) 支付给慈善机构聘请的商业筹款人的款项,但不包括由慈善机构或代表慈善机构为筹款(而非交易)而销售商品的情况下,所售商品的成本; R 指 (a) 在慈善组织或代表慈善组织为筹款(而非交易)而出售商品的情况下,此类出售的总额(仅排除出售商品的成本后); (b) 该财政年度任何其他集资的总收入; S 指慈善组织在该财政年度收到的与筹款有关的现金赞助总额,条件是向赞助商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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