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慈善(筹款呼吁)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定义 3 应用 4 对捐赠者的义务 5 捐赠的使用 6 维护会计记录的义务 7 筹款费用 8 与财务报表和慈善机构审计以及筹款有关的要求慈善机构提出的 100 万或更多的上诉 9 部门管理员检查记录的权力 10 部门管理员就筹款上诉的收据发出指示的权力 11 第 S 176 号罪行 慈善法(第 37 章)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2007 年 4 月 27 日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2007 年慈善(筹款上诉)条例 为行使慈善法第 48 条赋予的权力,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 本条例可引称为慈善组织(FundRaising Appea ls) 2007 年条例,将于 2007 年 5 月 1 日生效。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慈善不包括任何豁免慈善或任何属于公共机构的慈善;商业筹款人是指为或据称为慈善机构或任何慈善、慈善或慈善目的的利益而索取或以其他方式获取金钱或其他财产的任何人;筹款上诉与法案第 39(1) 条的含义相同;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具有与该法第 40A 条相同的含义;人包括任何公司或协会或团体,公司或非法人团体,但不包括该法案所指的任何慈善机构;部门管理员 (a) 就慈善组织而言,无论是在 2007 年 5 月 1 日之前、之后还是之后成立,是指 (i) 如果部门管理员已根据法案第 40B 条被任命以监督该慈善机构所在的部门,部门管理员;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专员;或(b) 对于为慈善组织的利益进行筹款呼吁的商业筹款活动,是指 (i) 根据该法案第 40B 条任命部门管理员来监督该慈善组织所在的部门在,该部门管理员;或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4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专员; (c) 就任何其他商业筹款活动或任何进行筹款上诉的人而言,指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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