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法(第三和第四附表的修订)令 2008 S 676/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2008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第三和第四附表的修订)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修订第三附表 3 修订第四附表第 S 676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 商品和服务2008 年税法(第三和第四附表的修正)命令 为行使《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7(6) 和 22(2) 节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8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附表三和四的修订)命令,并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修订的附表三的修订 2. 附表三的第 3(8) 段商品和服务税法是 (a) 通过在公司定义上方插入以下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8 年 12 月 26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 月 24 日2022 商业信托与《商业信托法》(Cap. 31A);及 (b) 在公司定义中的单位信托计划字样之后,加入或商业信托计划字样。附表四的修订 3. 《商品和服务税法》附表四的修订 (a) 通过在第 1(p) 段的单位信托词之后立即插入 (b) 通过在信用定义的正上方插入在第 3 段中,文字或商业信托;以下定义的商业信托与《商业信托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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