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股息飞机租赁公司优惠税率)法令 2008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居民批准的飞机租赁公司收到的特定股息的优惠税率 S 567 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收入2008 年税收(飞机租赁公司股息优惠税率)令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1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能是引述为 2008 年所得税(股息飞机租赁公司优惠税率)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7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居民批准的飞机租赁公司收到的特定股息的优惠税率 2.(1)根据部长可能施加的条件,应按第(2)款规定的优惠税率对指定的股息征收税款d 来自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根据该法案第 13(8) 条不免税,并由经批准的飞机租赁在新加坡收到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3 Nov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4 Feb 2022 company .股息应为 (2) 就第 (1) 款而言,指定 (a) 的优惠税率为 10%,如果该法第 43Y(1) 条规定的公司收入优惠税率为 10%; (b) 5%,如果该法第 43Y(1) 条规定的公司收入优惠税率为 5%。...
所得税(股息税率优惠——飞机租赁公司)令 2008 S 567/2008pdf预览版所得税(股息税率优惠——飞机租赁公司)令 2008 S 567/200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