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经批准的总部公司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2003 S 490/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总部公司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条例 2 的修订 3 条例 4 的修订 4 条例 6 的修订 5 附表编号 S 490 的修订 收入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经批准的总部公司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2003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E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1) 本条例可引用为 2003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总部公司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2) 条例 2(c) 和 (d) 应被视为已生效2000 年 9 月 5 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0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3) 第 5 条应被视为已生效1999 年 12 月 1 日。修订条例 2 2. 所得税(核准总部公司的优惠税率)条例(Rg 6)(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第 2 条修订 (a) 删除在合资格服务的定义中使用第 43E(2) 或 (2A) 条,并以第 43E(2) 或 (3) 条代替; (b) 删除符合条件的财资投资或金融活动的定义第 (iii) 段中第 43E(2) 或 (2A) 条的文字,并代以第 43E(2) 或 (3) 条的文字; (c) 通过删除符合条件的国库定义的第 (iv) 和 (v) 段,以下投资或金融活动并代之以 (iv) 段的批准办事处和联营公司,但不包括由批准办事处借入或筹集的资金,或联营公司(视情况而定)来自 (A) 新加坡金融机构以外的来源; (B) 新加坡以外的银行; (C) 非经批准的总部公司的办事处或联营公司的新加坡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D) 发行任何债券、票据、债权证或其他债务证券,但该债券、票据、债权证或其他债务证券在发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均未由经批准的总部公司的任何办事处或联营公司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或资助并非核准总部公司的核准办事处或相联公司; (v) 发行任何非实益持有的债券、票据、债权证或其他债务证券或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0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在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获得资金在核准总部公司的任何办事处或联营公司发行期间,该办事处或联营公司并非公司的核准办事处或联营公司总部;并批准 (d) 删除符合条件的资金投资或金融活动的定义第 (vi) 段末尾的句号,代之以 ;并且,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vii) 段,新加坡境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是其办事处或联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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