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洋污染(污水)(修订)条例 2008 S 467/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2008 年防止海洋污染(污水)(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修订第一附表第 S 467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 防止海洋污染( 2008 年污水)(修订)条例 为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1. 本规例可引称为《2008 年防止海洋污染(污水)(修订)规例》,并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附表 1 的修订 2. 附表 1 第 11(1) 条对 2005 年防止海洋污染(污水)条例(GN No. S 1352005)进行修订,删除 (a) 项并代之以下列 (a) 项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上的距离使用主管机关根据本附件第 9(1)(b) 条批准的系统对污水进行粉碎和消毒,或根据新加坡法规未粉碎或消毒的污水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9 月 1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距离最近的陆地超过 12 海里,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已储存在储罐中的污水,或源自载有活体动物的处所,不得立即排放,而应在船舶在航路上并以不少于 4 节的速度航行时以适中的速度排放;排放率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批准1;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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