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洋污染(污水)(修订)条例 2016 S 665/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6652016 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65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2016 年防止海洋污染(污水)(修订)条例》 在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时,海事新加坡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生效 1. 本条例是 2016 年防止海洋污染(污水)(修订)条例,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附表一的修正 2. 对 2005 年防止海洋污染(污水)条例(GN No. S 1352005)的附表一进行了修正(a),在第 3 条第 1 段的本附则之后插入,极地规则第 IIA 部分第 4 章的文字和第 4.2 节,; (b) 在第 6652016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章节 S 6652016 2 第 7 章 极地水域航行船舶国际规则 第 17 条 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1 极地规则系指国际极地航行船舶规则水,由 MSC.385(94) 和 MEPC.264(68) 决议通过的导言、第 IA 部分和第 IIA 部分以及第 IB 和 IIB 部分组成,可以进行修正,但条件是 .1 对环境相关规定的修正根据本公约第 16 条关于适用于附件附录的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实施和生效极地规则第 IIA 部分引言和第 4 章;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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