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公共娱乐和会议(演讲者角)(豁免)令 1 引文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 4 节省 5 撤销 附表第 S 426 号公共娱乐和会议法(第 257 章)公共娱乐和会议( 2008 年 SPEAKERS CORNER)(豁免)令 为行使《公共娱乐和会议法》第 16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公共娱乐和会议法2008 年会议(演讲者专区)(豁免)令,将于 2008 年 9 月 1 日生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8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需要公开演讲是指任何需要许可证的游戏阅读、独奏会、讲座、谈话、演讲、辩论或讨论如果不是为了本命令,则根据该法案编辑;演讲者角是指在附表中划定的芳林公园区域。豁免 3.(1) 任何新加坡公民在演讲角公开演讲,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豁免该法案的规定 (a) 该人已获得公园专员的批准,并且根据《公园和树木规例》(第 216 章,Rg 1)第 8(3) 条进行娱乐,并且该人遵守该批准的条款和条件; (b) 该人不处理 (i) 与任何宗教信仰或一般宗教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事项; (ii) 可能导致新加坡不同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敌意、仇恨、恶意或敌意;或(c) 该人仅使用新加坡四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或任何相关方言; (d) 在公开演讲之前、期间或之后,该人不得展示或展示包含任何暴力、淫秽或淫秽材料的标语牌、横幅、海报、照片或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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