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修订)条例 2007 S 718/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中央公积金(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生效 2 第 3 条修订 3 第 7 条修订第 S 718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2007 年中央公积金(修订)条例 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中央公积金(修订)2007 年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条例 3 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条例(Rg 15)条例 3 修改为删除第(2)款并代以以下第(2)款董事会已就拖欠会费收回任何利息,董事会应支付全部或董事会可能决定的部分利息如果这些供款已在到期日支付,则本应支付逾期收到的供款。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2 月 2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第 7 条修订 3. 中央公积金条例第 7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信用利息、恢复的金额、在第 (1) 段中并代之以记入董事会可能决定的全部或部分利息的字眼,如果该金额没有从会员账户中扣除,则该金额本应支付的利息; (b) 以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删除信贷利息一词,就好像转让未在第 (4) 款中发生一样,并以董事会可能决定的全部或部分信贷代替,以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如果转让未发生,本应就恢复的款额支付的利息; (c) 删除第 (5) 款中如同转让未发生一样恢复的金额的贷方利息一词,并代之以信贷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全部或部分利息的贷方如果转让未发生,则按恢复的金额支付; (d) 删除第 (6) 段中对恢复的金额的贷方利息一词,并代之以对恢复的金额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利息的贷方如果该金额没有从会员账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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