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修订)条例 2007 S 514/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 44 条第 S 514 号中央公积金法案(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修订) 2007 年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n)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生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2007 年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修订)条例》,并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第 44 条 2. 《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条例》第 44 条(Rg 9) ) 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定代替 违反法令第 58A 条或违反第 44 条。(1) 如果会员违反第 5 条8A(1) 或违反本条例中的任何规定,或如果成员出于与本条例有关的任何目的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任何虚假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9 月 2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的信息,董事会可 (a) (b) 要求会员将其根据本条例提取的所有款项连同本应产生的任何利息退还至其普通账户或特殊账户未制作;要求会员出售或处置其根据本条例所购入或取得的证券,并将所得款项连同如不提款本应产生的利息一起退还至其普通账户或专用账户; (c) 自违反该法第 58A 条或违反行为发生之日起,在一年或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更长期限内,禁止会员根据本条例进行任何退出,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信息,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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