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修订)条例 2006 S 365/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1 S 3652006 于 2006 年 6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65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修订)条例 2006 年行使人力部长第 77(1)(n) 条赋予的权力,在中央公积金之后本法经征询中央公积金局,特制定下列条例引述及施行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6 年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修正)条例,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修正2. 《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条例》(Rg 9)第 15 条进行修订,删除第 (5) 款并代以以下第 (5) 款 在保险单或投资联结保险单到期或退保时由会员根据本条购买或维持 (a) 如果与保单有关的每笔保费全部由会员缴纳的公积金供款,则所有应付给 m余烬; (b) 如果与保单有关的任何保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是用会员以外的钱支付的,则应支付给会员的公积金供款,对应于已支付的保单的所有保费的百分比会员的公积金供款,S 3652006 2 的百分比应由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立即转入会员的公积金投资账户。 G.N.编号 S 4342002; S 892003; S 2222004; S 3932004 2006 年 6 月 20 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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