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警察部队(修订)条例 2006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条例 32 No. S 35 POLICE FORCE ACT 2004(ACT 24 OF 2004) 辅助警察部队(修订)条例 2006 行使2004 年警察部队法第 104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6 年辅助警察部队(修订)条例,并于 1 月 30 日开始实施2006. 删除和替换第 32 条 2. 删除 2004 年辅助警察部队条例(GN No. S 6252004)第 32 条,并以以下条例代替第 32 号法令第 IX 部分中大股东的含义。该法案的 IX (a) 一个人如果在公司的一个或多个有表决权的股份中拥有一个或多个权益,那么他就是公司的大股东任何和该股份所附的投票或这些股份所附的总票数不低于所有新加坡法规在线所附总票数的 30% 于 2006 年 1 月 23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4 日2022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b) 一个人是公司以外的组织的主要股东,如果他在该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有表决权的股份中拥有一个或多个权益,并且该股份的面值或这些股份的面值总额不少于该组织所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总面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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