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修订)条例 2006 S 170/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2006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条例 2 的修订 3 新条例 3A 第 S 170 号银行法(第 19 章) 2006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行使第 4A 节赋予的权力( 6)(f) 和 (7) 以及 78(1) 的银行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6 年银行(修订)条例,并将于于 2006 年 3 月 24 日开始实施。 条例 2 的修订 2. 银行条例(Rg 5)条例 2 的修订 (a) 在信用衍生工具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 会计准则的含义与《公司法》(第 50 章)第 4(1) 条;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3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认可投资者是指 (a) (b) 个人、受托人或第 4A(1)(a) 条所指的人 (i )、(iii) 或 (iv) 分别适用于《证券及期货法》(第 289 章);净资产或净集团资产价值超过 1000 万(或等值的外币)或管理局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 4A(1)(a)(ii) 条规定的其他数额的公司代替第一个金额,由 (i)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无论是个人还是集团)确定; (ii) 公司无需根据《公司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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