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船舶)(修订)条例 颁布公式 1 的目录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四附表第 S 667 号《新加坡法》(第 170A 章)海事和港务局2006 年新加坡(港口船舶)(修订)条例 为行使《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船舶)(修订)法规,并将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附表 2. 附表 4删除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船舶)条例(Rg 3),并以下列附表代替新加坡法规在线 发布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第四附表规则 24 最低许可配员要求 船舶类型 总吨位 甲板配员执照 发动机轴功率(千瓦) 发动机配员执照 无 已确定 港口由船长少于 100 比港口限制舵手少于 400 比 1. 非机械推进工艺港口 2. 机械推进工艺港口 SA、SB、SC、SP 或 SR 港口船只 (1) SA、SC 或 SP 港口船只携带不超过 12乘客 100 至 300 名 具有 2 年经验的港口限制舵手 400 至 1,000 人无,如果在操舵位置提供完整的发动机和方向舵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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