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口腔牙龈)(规范)(修订)令 2006 年目录颁布配方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 2 段第 S 573 号药品法(第 176 章)药品(口腔牙龈)(规范)(修正案) 2006 年法令 为行使《药品法》第 54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特此发出以下法令引证和启动令 1. 本法令可被引述为药物(口腔牙龈)(规范)(修正案) ) 2006 年命令,并将于 2006 年 10 月 9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第 2 段 2. 删除药品(口腔牙龈)(规范)命令 (O 19) 的第 2 段,并用以下段落代替定义 2。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口香糖是指通常称为口香糖、泡泡糖或牙科口香糖的物质,或由植物胶基或合成胶基制成的任何类似物质异端起源并用于咀嚼;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10 月 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口腔口香糖是指用于促进牙齿健康或口腔卫生的口香糖,但不包括仅在新加坡制造或进口的任何此类口香糖根据《制造管制法》(第 57 章)注册的人就口香糖的制造进行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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