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药品(化妆品)(规范和禁止)(修订)令 1997 年颁布配方的目录 1 引证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 4 段 3 修订附表第 S 259 号药品法(第 176 章) 药品(化妆品) )(规范和禁止)(修订)1997 年法令 为行使《药品法》第 54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药品(化妆品) ) 1997 年(规范和禁止)(修订)令,将于 1997 年 6 月 1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第 4 段 2. 1996 年药品(化妆品)(规范和禁止)令(GN No. S)第 4 段27296) 被删除并以以下段落代替 化妆品受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的规定t 1997 年 5 月 30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4.(1) 就该法案第 54 条而言,化妆品是指在部长看来不是药品但制造、销售的物质,供应、进口或出口全部或部分用作化妆品。 (2) 除附表二第一部分第二栏规定的例外和修改外,该部分第一栏规定的法案规定对规定的化妆品的描述或类别具有效力在该部第三栏内,因为该等条文对医药产品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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