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监督)(新加坡美元支票清算系统和银行间 GIRO 系统)条例 2006 S 335/2006
支付系统(监督)(新加坡美元支票清算系统和银行间 GIRO 系统)条例 2006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参与者开立结算账户 4 每天结算结束时的程序 5 履行参与者义务的资金 6违约参与者 7 重新接纳被暂停的参与者 No. S 335 2006 年支付系统(监督)法案(2006 年第 1 号法案) 2006 年支付系统(监督)(新加坡美元支票清算系统和银行间转账系统)条例 行使本节授予的权力2006 年支付系统(监督)法案第 56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支付系统(监督)(新加坡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 15 2006 年 6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美元支票清算系统和银行间 GIRO System) 条例 2006 并将于 2006 年 6 月 23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条款包括 (a) (b) (c) (d) 支票、银行本票、提款凭证、股息认股权证、即期汇票、汇款收据、旅行支票或礼品支票,由参与者开出并以新加坡元支付并在新加坡元支票清算系统中清算;向参与者提取并以新加坡元支付并在银行间 GIRO 系统中清算的电子支付工具;管理局不时借宪报公告授权的其他实物或电子支付工具;就实物支付票据而言,如其正本已被任何参与者核证为遗失,则其经核证无误的副本,不论是以缩微胶卷、影印本或管理局授权的其他方式的形式;新加坡银行的含义与《银行法》第 2 条(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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