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订明罪行及订明通知)(第 3 号修订)规则 2006 S 529/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道路交通(规定的罪行和规定的通知)(第 3 号修订) 2006 年规则 制定公式 1 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2 的删除和替换 3 附表一的删除和替换 4 附表二的修订 No. S 529 ROAD交通法(第 276 章) 道路交通(规定的罪行和规定的通知)(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2006 年 内政部长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32、134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6 年道路交通(订明罪行和订明通知)(第 3 号修订)规则,并于 2006 年 9 月 6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规则 2 2. 规则道路交通(规定的罪行和规定的通知)规则(R 28)(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的第 2 条被删除,以下规则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 Subs idiary 立法增补,2009 年 9 月 6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代替它 规定的罪行和处罚 2. 该法案第 132 条适用的罪行列于附表 1 的第一栏中,并为每项规定的处罚此类罪行应为其第二栏中规定的适当处罚。删除和替换第一附表 3. 删除和替换主要规则的第一附表,并以以下附表代替 第一附表规则 2 法案第 132 节规定的罪行和处罚 第一栏 第二栏 轻型车辆 重型车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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