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中央公积金(受抚养人保障保险计划——责任转移)条例 S 596/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年中央公积金(受抚养人保护保险计划转移责任)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在实施日转移未来责任 4 指定保险公司的选择 5 责任转移 6 成员分配 No. S 596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2005 年中央公积金(受抚养人保护保险计划责任转移)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49A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 本条例可引述为 2005 年中央公积金(受抚养人保障保险计划转移责任)条例,并于 2005 年 9 月 17 日起实施。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9 月 1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5 2022 年 2 月定义 2. 在这些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指定的保险人具有与该法第 40 条相同的含义;截止日期是指部长可以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将委员会的剩余责任转移给指定的保险公司;未来责任是指董事会在紧接实施日期之前的日期和在实施日期前一天有效的保险中规定的董事会在 (a) (b) 发生在或之后发生的保险事件的责任实施日期但在此类保险到期之前;以及在 2006 年 9 月 17 日或之后提交索赔的实施日期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包括根据本计划签发的可能产生此类责任的保险;实施日期指第 3 条规定的将委员会未来责任转移给指定保险人的日期;剩余责任是指董事会根据计划对任何被保险人在实施日期之前发生的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责任(a); (b) 在计划下的受保人保险保障期满前,在实施日期或之后提出索赔,且受保人保障在实施日期前已届满的;计划的含义与该法案第 40 条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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