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受养人保障保险计划 - 责任转移)规例上限。 36, RG 3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30日
中央公积金(受抚养人保护保险计划责任转移)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实施日期的未来责任转移 4 指定保险公司的选择 5 责任转移 6 成员分配 立法历史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第 49A 节)中央公积金(受抚养人保护保险计划责任转移)条例 Rg 32 GN No. S 5962005 REVISED EDITION 2006(2006 年 11 月 30 日)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0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0 Feb 2022 17th September 2005 引文定义 1. 这些条例可以被称为中央公积金(受抚养人保护保险)计划负债转移)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指定保险人具有与该法第 40 条相同的含义;截止日期是指部长可以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将委员会的剩余责任转移给指定的保险公司;未来责任是指董事会在紧接实施日期之前的日期和在实施日期前一天有效的保险中规定的董事会在 (a) (b) 发生在或之后发生的保险事件的责任实施日期但在此类保险到期之前;以及在 2006 年 9 月 17 日或之后提交索赔的实施日期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包括根据本计划签发的可能产生此类责任的保险;实施日期指第 3 条规定的将委员会未来责任转移给指定保险人的日期;剩余责任是指董事会根据计划对任何被保险人在实施日期之前发生的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承担的责任(a); (b) 在计划下的受保人保险保障期满前,在实施日期或之后提出索赔,且受保人保障在实施日期前已届满的;计划的含义与该法案第 40 条中的含义相同。...
中央公积金(受养人保障保险计划 - 责任转移)规例上限。 36, RG 32pdf预览版
中央公积金(受养人保障保险计划 - 责任转移)规例上限。 36, RG 32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