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土地所有权(分层)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分层所有权申请的提交 3 共同财产的处置 4 分层分割计划的终止 5 所有权证书副本 6 管理公司章程证书副本 7 费用 8撤销 2005 年第 S 163 号土地所有权(分层)法(第 158 章)土地所有权(分层)条例经法律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3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引用和生效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5 年土地业权(分层)法规并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开始实施。 提交分契产权申请 2.(1) 每份分契产权申请均在 La nd 业权注册处须附有 (a) (b) 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费用;以及该包裹的所有权证书。 (2) 在总测量师根据《边界和测量图法》(第 25 章)批准该地块的分层所有权计划之前,不得向土地所有权登记处提出分层所有权申请。共同财产的处置 3.(1) 为根据法案第 23 条登记转让,管理公司应向注册官提交 (a) 如果转让涉及创建新的分层地段,分层所有权申请为要转让的公共财产的该部分签发附属分层所有权证书,无论该部分是否与相邻分层地块合并; (b) 如果转让涉及土地的细分,根据《土地业权规则》(第...
土地所有权(分层)条例 2005 S 163/2005pdf预览版土地所有权(分层)条例 2005 S 163/2005pdf完整版